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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主家中失火,物管没有救火义务

发布时间:2015-03-15 点击数:4012

江女士家中发生火灾,物管公司在知晓后仅采取了报警措施,没有亲自参与扑火。火灾导致江女士家受损27万元。针对这个损失,江女士认为该由物管承担,双方闹上了法庭。日前,锦江法院判决表示,业主家发生火灾,物管没有救火义务。
  案件

  火灾受损 业主告物管

  今年4月某日凌晨,江女士家因用火不当发生火灾,随后江女士向物管报警。可是火势立刻蔓延开来,造成了房屋内财产受损达27万元。江女士认为,物管公司在管理的物业范围内发生火灾时,没有采取合理措施,导致业主财产损失,违反了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,应承担违约责任。

  物管公司辩称,此次火灾是江女士家人残留烟头处理不当导致,物管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报警器报警后,即派人员上楼核实,并立即报警。因此,物管公司在此次火灾事故中,履行了自己的义务,并无过错,不应承担民事责任。

  判决

  房屋内部 非物管范围

 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,根据物管公司与该小区业主签订的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》的规定,物管公司是针对该小区的公共区域、共用设施提供物业管理服 务,其服务范围不包括小区业主房屋内部。由此,在江女士房屋内部火灾发生时,物管公司没有为其扑灭火灾的合同义务。此外,还应当说明的是,火灾的扑救是一 项富有专业性、技术性的工作,物管公司非消防机构,没有火灾扑救的法定义务。由此,江女士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。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。 (锦法 记者 晨迪)